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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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岑某与小范成婚?

2003年,岑某爱人因置办房子短少资金,接受了岑某爸爸妈妈的资助款10万元。
后因小范有了外遇,岑某决议与他离婚!
但他们就房子的切割发作了不合?
小范以为应将房子折价后,由两人平分?
岑某以为其爸爸妈妈从岑某的状况看,其爸爸妈妈为他俩置办房子出资是在他俩成婚后,且其时没有某确表明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岑某的;
因而,这10万元应视为岑某和小范的一起产业。
可见,岑某的观念没有根据。
当然,有一个条件是破例,假如岑某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根据,证某他对婚姻的决裂有差错,那么,岑某作为无差错的女方,在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是能够享用优待的!
法令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则,夫妻联络存继时期因赠与所得的产业,只需赠与合同中没有断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便应归夫妻一起一切,而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对等的处理权!
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情况的解说2》第22条规则:“当事人成婚前,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断定为对自个后代的自个赠与,但爸爸妈妈某确表明赠与两边的在外;
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断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某确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

”资助的10万元房款有必要扣减后,再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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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李-丽与陈-军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孟某。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军未征得李-丽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孟某明知双方正处于离婚纠纷期间,仍购买陈-军出售的房屋,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丽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孟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
关于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年近半百的李-丽是黑山县黑山镇某企业下岗职工;
1980年与县城某企业工人陈-军结为夫妻;
婚后生有一女!
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二年之久。
2001年9月李-丽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其与丈夫陈-军离婚;
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
原来,李-丽与陈-军婚后在黑山镇内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
李-丽提起离婚诉讼后,陈-军意识到夫妻关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丽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

孟某知道李-丽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丽到场。

但孟某轻信了陈-军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军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
李-丽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陈-军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孟某。

我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关系无效。

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
故依法判处陈-军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应确认房屋买卖有效,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拒不搬迁,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陈-军与孟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裁定,但是,孟某以种种借口拒不搬出!
李-丽于2002年3月再次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状告孟某房屋侵权的行为,要求孟某立即从所买房屋中搬迁!
至于其它问题孟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
李-丽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因某种原因,直到2005年末,孟某仍没有搬迁。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德宏房产纠纷律师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
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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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律师解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根据《民法典》,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唐山房产纠纷律师年近半百的李丽是黑山县黑山镇某企业下岗职工。
1980年与县城某企业工人陈军结为夫妻。

2001年9月李丽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准予其与丈夫陈军离婚。
原来,李丽与陈军婚后在黑山镇内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

李丽提起离婚诉讼后,陈军意识到夫妻关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丽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
孟某知道李丽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丽到场。

但孟某轻信了陈军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李丽与陈军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孟某!
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军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
李丽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陈军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孟某?
故依法判处陈军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军未征得李丽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孟某明知双方正处于离婚纠纷期间,仍购买陈军出售的房屋,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搬迁,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陈军与孟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裁定,但是,孟某以种种借口拒不搬出!
李丽于2002年3月再次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状告孟某房屋侵权的行为,要求孟某立即从所买房屋中搬迁?
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丽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李丽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初,李丽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干的执行人员,反复研究卷宗,十几次找到被执行人员孟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在多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只好向孟某下达了强制执行的公告!
到3月8日,孟某终于接受了法院判决,自行搬出了有争议的房屋!
李丽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