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据统计,全国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期下降6.50%和2.52%! 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特征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两个上升”:一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数量上升,2009年上半年全国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期上升了5.26%和17.81%;  二是部分地区事故总量上升,2009年上半年,海南、河南、贵州、宁夏、内蒙古等14个省区的事故死亡人数,均比2008年同期有所上升。  高度重视和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管理,才能构建有效的建筑现场安全保障体系。 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1安全问题的事例屡见不鲜,具体原因还是归结于领导的重视程度? 实践证明,领导的重视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换句话说,在建筑项目施工中,领导注视安全施工,并以身作则,必然会使得全体施工人员时刻注意着安全隐患,并上报给领导,把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客观因素相当多,但是,现场安全设施的无法落实永远都是安全隐患发生的必备条件。 很多国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都是昙花一现,追求形式? 在安全工作中,必须全面落实在基层,所谓落实在基层,系指着重抓现场安全工作,着重抓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着重抓技术环节的安全工作,并落实安全工作于全体职员中去!  1.2在建筑施工中,也存在着安全与施工之间的矛盾。 安全和施工之间的问题似乎永远都不可避免,所以必须合理有效处理两者关系,保证施工和谐? 必须加强在组织施工的同时深入狠抓安全?  两手抓,一手抓施工一手抓安全,然而安全问题都有滞后性,所以控制安全隐患可事前抓安全,脚踏实地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事后抓安全。 无乱哪种方法都是有效可行的,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都是巨大的,所以事前必须彻底分析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施工中注重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吸取教训,严禁同样事件发生两次?  时刻保证安全隐患在控制中和可控制中两种过程,才能彻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条例是法律构成的一部分或者是细化吧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令、法规,上级、公司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2、做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以及培训工作。 3、直接负责生产的领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监督各级管理、生产人员的安全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做好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工作? 5、主持调查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统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6、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密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7、负责施工现场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食堂卫生,预防病毒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8、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9、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遇有严重险情,有权责令先行停止生产。  对不听从指令、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有权越级汇报。 10、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办法,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  11、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汇报,对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抓住典型事例,解剖分析,重奖重罚,推动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  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  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  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 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 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的使用,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43条,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中文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发布时间于1991年3月30日发布者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燃气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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