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而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类独立的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由多家单位联合投资的情况较为普遍。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多种运作模式,常见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投资各方共同组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对外签约。  第二种是设立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不进行工商登记),由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对外完成招投标及签约工作。 第三种是由联建单位中的一家出面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一般不与承包方直接发生关系! 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建设方采用第一、二种运作模式,确认责任主体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第一种模式由项目公司直接承担责任,第二种模式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关于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由联营各方承担责任? 目前争议较大的是第三种运作模式! 争议在于是否要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确定为诉讼主体。 如果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作为案件当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便会出现是否有依据判令其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 如果仅仅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由于合同相对方与其他联建单位按约定比例取得竣工建筑物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权利向承包方承担债务,亦会产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护的问题;  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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